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根据这两个国家《无线电通信法》的具体要求,如果外国人要出口相应电器产品,就必须得到RCM认证许可,否则一切事情都只能够“Say No”,但是就该认证而言,由于电器产品的不同,也划分为诸多风险等级,因而导致了相应要求有所差异。
一:低风险等级与认证要求
如果是低风险等级,这类电器产品通常都是直流供电产品,而进行RCM认证申请时,相关的认证要求则十分简单,只要能够得到EMC报告,就可以直接进行认证,如果通过审核,该产品就可以在两个国家中进行销售。
二:中风险等级与认证要求
与低风险等级的电器产品有一定差异,中风险等级产品带都是以交流供电为主,因此在相关认证要求上随着产品以及等级的不同,必然会形成一定差异,但是相较于低风险等级产品,该产品的RCM认证要求,也仅仅是增加了提供安规报告的要求而已。
三:高风险等级与认证要求
如果是高风险等级产品,则没有分供电形式的差异,是否能够进行RCM认证,就必须确认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颁发的产品参考清单,假如产品在清单内就能够直接进行申请,而香港认证要求建立在中风险等级产品的基础上,还需要提供SAA证书才能够进行认证。
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对于RCM认证的要求会形成影响,但是如果不考虑这些细节因素的差异,仅仅就申请本身而言,仍旧需要其他条件,譬如申请者需要是澳洲本地的进口商,而如果中国企业想要得到认证,就必须与澳洲进口商有一定关系,或者是选择代理认证关系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