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欧盟CE认证符合程序
依据符合模式的系统,多数的指令允许制造商及其代表选择一个或组合模式,以示符合指令要求。一般言而言,有三种符合途径。
1、自我宣告
适用于没有强制要求验证的产品,自我宣告需根据所适用的指令与调和标准,由制造商或验证机构作产品评估。此外,自我宣告需包刮符合申报书的准备和附加CE标示。
2、验证
a) 强制性验证(EC型式验证)大部分的产品和机械并不需要强制性验证;不过有些特定的产品需有欧盟验证机构所核发的验证证书;另有一些特定产品,如机械和医疗产品,则需有EC型式验证证明。
b) 自愿性验证(型式验证、测试标志)制造商往往委托欧盟验证机构,进行测试和验证,以证明符合市场需要,且在产品责任上提供正面的、事实的证明,再者拥有技术档案资料的精确,与测试报告的确认,也于产品行销是有利。自发性验证也是需要制造商准备符合申报书和附加CE标示。
3、技术文件
所有符合模式都需技术文件,应包含以下的内容:
· 符合声明书(及/或受管制产品的验证证书)
· 制造商的名称、地址与产品辨识
· 欧洲地区代理商的姓名与地址
· 列出所遵循的调和标准,和/或满足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措施
· 产品说明 (型号、产品名称等)
· 操作手册
· 产品的全部计划
· 测试报告
· 设计细节、操作描述、零组件清单、测试理论基础、电路图,含所有为满足健康与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必要项目。
制造商或欧盟代表全权负责技术文件和符合声明的正确性。制造商必须实施内部作业,以确保产品维持其符合性。技术文件在最后一批产品制造之后,在一个区域内市少应保留十年,以备检核 。
欧盟CE认证标志规定
欧盟自1990年开始实施玩具产品CE标志后,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 的趋势,但国内玩具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并未完全根据有 关大小规定制作,本会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玩具上CE标志、商品名称 、商标、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必须以明显的、易读的样式,粘贴 或印制于玩具本体或其它包装上,若玩具体积太小,或系小零件组成的玩 具,可将有关资料印在玩具包装上或型录上,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有 包装的规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 ,而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 12mm,CE字体的宽度,应不少于5分之1。
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
(在此至少要20×1/5=4mm)
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
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10×0.8=8mm) ?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标示之内容应包括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进囗商名称、商标及地址。合乎规定之CE
CE认证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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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目前己制定的指令
名称 | 指令编号 | 生效期 |
简单压力容器 | 87/404/EEC | 1992年7月1日 |
玩具 | 88/378/EEC | 1990年1月1日 |
建筑用品 | 89/106/EEC | 1991年6月27日 |
电磁兼容 | 89/336/EEC | 1995年12月31日 |
机器 | 98/37/EC | 1994年12月31日 |
个人防护设备 | 89/686/EEC | 1995年7月1日 |
非自动衡器 | 90/384/EEC | 1993年1月1日 |
主动性植入式医疗器械 | 90/385/EEC | 1994年12月31日 |
燃气器具 | 90/386/EEC | 1995年12月31日 |
锅炉 | 92/42/EEC | 1998年1月1日 |
爆破性产品 | 93/15/EEC | 2003年1月1日 |
通用医疗器械 | 93/42/EEC | 1998年6月15日 |
低压电气安全 | 93/68/EEC | 1997年1月1日 |
爆破环境使用的设备 | 94/9/EC | 2003年6月30日 |
水上运动船只 | 94/25/EC | 1998年6月16日 |
升降设备 | 95/16/EC | 1999年7月1日 |
家用制冷器具 | 96/57/EC | 1999年9月3日 |
承压设备 | 97/23/EC | 2002年5月29日 |
通信设备 | 98/13/EEC | 1992年11月6日/1995年5月1日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 98/79/EC | 2003年12月7日 |
无线电、电信终端设备 | 99/5/EC | 2000年4月8日 |
空中索道 | 2000/9/EC | 2002年5月3日 |
环境噪音设备 | 2000/14/EC | 2002年1月30日 |
荧光灯镇流器 | 2000/55/EC | 2000年10月8日 |
电磁兼容EMC
随着电气电子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产品日益普及和电子化,广播电视、邮电通讯和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和恶化,使得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电磁干扰EMI与电磁抗EMS)问题也受到各国政府和生产企业的日益重视。
欧共体政府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必须通过EMC认证,加贴CE标志后才能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此举在世界上引起广泛影响,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电气电子产品的RMC性能实行强制性管理。 根据欧盟的电磁兼容(EMC)指令83/336/EEC,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必须在其对其他产品的干扰性及对外来影响的抗干扰性方面严格符合欧盟法律要求。
取得符合EMC法规的CE认证途径
——途径1(国家性EMC标志及符合性证明)
客户申请”国际性EMC标志”证书,一旦申请及测试通过,客户将得到一张EMC证书,一张EMC法规的CE合格证书,一份测试报告及一套客户合格声明书的样板。客户自行撰写合格声明书,填入具体内容并签署,在产品上使用EMC标志附加CE标志,此项认证将收取年费及进行验厂。
——途径2(测试报告及符合性证明)
客户在申请测试通过之后,将得到一份测试报告及一张EMC法规的CE合格证书,一套客户合格声明书的样板。客户自行撰写声明书,填入相应内容并签署,客户自行EMC法规在产品上附加CE标志。
——途径3(测试报告)
客户的一件样品在经过按有关标准的测试后,将得到一份测试报告。注:若产品根据其它欧盟法规,有按相应标准进行测试的要求,客户须及时进行相关测试,并将这些法规和标准列入合格声明书中。
欧盟CE认证模式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CE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一) 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 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
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 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 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LVD低电压指令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低电压指令 (Low Voltage pirective, 73/23/EEC) 制订于1973年,为新方案 (New Approach) 指令制订前20年,并且被认为是新方案概念的前身。
LVD 的目标为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低电压设备的定义为额定电压为交流电时50到1000伏特间,直流电时75到1500伏特间的电气设备。广义而言,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包含家用电器、手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及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此指令包含此设备的所有安全规则,包括防护因机械原因造成的危险。
LVD指定欧盟会员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确保在国内市场中销售的电气设备不致危害人民安全,也不会危及国内动物或财产。因此必须做到:
设备必须依照安全守则,以良好方式进行设计
设备必须正确装设及维护
设备必须依设计目的使用
如果设备符合所有会员国认可的特定安全规定,亦即符合这些条款。在不影响其它形式证明下,可藉由参考规定良好设计方式的协同标准,证明其符合性。LVD制订的时间早于CE标志成立时间。CE标志即为近几年由欧盟草拟的这些新方案指令。指令 93/68/EEC 修改了LVD,以符合现今的需求。
根据指令 93/68/EEC,制造厂商或欧盟内的授权代表可拟定一份符合性宣告,在产品上附加CE标志,标示其符合LVD及相关规定。
由产品上市时开始,制造厂商必须将技术文件保留10年,供相关单位进行检验之用。
符合性宣告的内容
「符合性宣告」的一般内容可在指令的附录3(B) 查得。详细说来,此项宣告必须包含:
制造厂商或欧盟内授权代表的名称及地址
电气设备说明
协同标准参考
必要时,必须包含制造厂商或其在欧盟内之授权代表宣告符合性时,所根据的详细说明参考文件
授权委托之签署者的身份证明
产品(首次)获得CE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符合性宣告必须以至少一种欧盟官方语言撰写。
技术文件的内容
技术文件必须包含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及运作等详细数据,用以评估此电气设备是否符合指令规定。
因此,文件必须包含:
产品的一般说明
设计及制造图,以及组件、子组件、线路等的图解。
解说前述图面及图解,以及此电气设备运作的说明文件
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标准清单,以及在标准尚未规定的部分,用以符合安全要求的解决方案。
设计计算及进行检查等工作的结果
测试报告 (由制造厂商或第三单位提出之测试报告)
保管技术文件的单位及地点?
制造厂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表,由此产品最后制造之日起,必须保管此文件至少10年,供政府有关单位随时进行检验之用。技术文件亦可以电子方式保存,但前提是必须容易进行检验。如制造厂商在欧盟并无据点且无授权代表,此项责任则属于进口厂商或在欧盟市场销售之负责人。